青涩的泡泡 发表于 2017-10-31 14:40:02

动漫衍生智能玩具知识版权问题分析

 卡通电影、电视在全球风靡,不仅创下了骄人的票房纪录,同时也催生出玩具产业的一个新的分支——动漫衍生智能玩具产品,即以电影电视剧中的卡通人物为原型设计制作的智能玩具如智能喜羊羊、智能小飞侠机器人乐迪、智能贝肯熊等。动漫衍生智能玩具的商业价值已经超过了动画片本身的商业价值。而正是由于这种高价值,使得动漫衍生智能玩具的侵权问题屡禁不绝。
  一、动漫衍生玩具遭大量盗版侵权
  而随着国际玩具市场竞争加剧,玩具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高科技和新创意成为竞争利器。动漫衍生玩具作为一种新兴产品,其权利特征更加复杂,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下,往往不能得到全面保护。因此,目前在市场上针对动漫衍生玩具的侵权行为常常得不到有效遏制,严重地阻碍着动漫衍生玩具产业发展。如著名的动漫《贝肯熊》,其线下衍生智能玩具的生产已被授权给广东哈一代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哈一代研发生产的“贝肯熊”电动智能玩具才是正版的。但是如今却在市场上遭遇到大量的“假贝肯熊”的侵权,盗版者所攫取的利润,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动漫衍生玩具产品涉及的双重知识产权
  动漫衍生玩具的产生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影视创作人员设计出动漫形象,借助影视手段大量传播;第二阶段是动漫形象在市场产生较高的知名度后,动漫形象的权利人通过自己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方式,将动漫形象用于玩具产品。在前后两个阶段,分别形成了动漫形象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两种相互依赖又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
  (一) 动漫形象的著作权
  动漫衍生玩具产生的基础是动漫人物形象,动漫人物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中的“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动漫人物形象是设计开发者经过大量的智力创造劳动产生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符合美术作品的特征,其著作权利由动漫人物形象的设计开发者享有。
  (二)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
  动漫影视的流行使得动漫形象在公众中形成了较强的感召力,由此带来极高的商业价值——通过“二次开发利用”能进一步挖掘其商业价值。“二次开发利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将动漫形象设计运用于玩具产品。这种二次开发的权利即为“商品化权”。
  以上就是动漫衍生智能玩具目前所遇到的一些侵权问题,所以各大智能玩具企业应该更加重视自己的版权问题,如遇到盗版事件,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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