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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新劳动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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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08: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
一、签订劳动合同

1
、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更多规定,比如未签劳动合同将受到的处罚。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将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情况如下:
1)企业在员工入职后一年内如果不与劳动者鉴定劳动合同,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企业超过一年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根据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与合并、分立,劳动合同要怎么执行?
在新法之前,有很多企业为了逃避裁员或辞退员工时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会采用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将员工派往其他公司,这种情况在旧法里法律条例比较模糊,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往往比较困难,但在新的劳动法里明确规定了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执行。
根据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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